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关于呈报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报告
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农牧局收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委托办理函》(鄂康政函(2021)121号),关于来函提及相关事宜农牧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有别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实为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并非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而是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行政确权的范畴,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该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是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为属地管理
1.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2.依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具体要求规定:“(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建设。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村组应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
综上所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议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
2022年1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 202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