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有良的行政处罚 鄂环罚〔2025〕1-14号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5-12-1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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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不能,于2025年11月12日登报公告送达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1-14号

当事人姓名:李有良

公民身份证件号码:1527011966XXXX3037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麻黄湾建材园区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东胜区铜川镇枳积塔村麻黄湾建材园区东侧空地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晒干煤泥3572㎡,用于销售盈利。未全封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1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5月1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5月15日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 月7 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5〕1-10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李有良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李有良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2.责令改正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行为。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李有良)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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