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1-1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锦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50602MA0N0P7357
地址/住址:东胜区幸福街道格舍壕村
我局于 2025年 11月 10 日接到上级督办单,2025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煤场内露天违规堆放煤炭,露天堆煤8米×10米,合计8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苫盖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5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 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5〕1-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基准表中“(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物料数量≤1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100吨,罚款范围1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蒙公网安备 150602020001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