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鄂尔多斯市浦和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鄂环罚〔2025〕1-12号
资料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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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鄂尔多斯市浦和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树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CQDTX10C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积塔村枳积塔社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市浦和能源有限公司在东胜区铜川枳机塔村枳机塔社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侧空地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原煤和煤泥2157㎡,用于销售盈利。未全封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7月2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7月22日现场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该公司租地协议;

8.该公司购买原煤和煤泥协议;

9.该公司拉运原煤和煤泥相关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基准表中“(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2157平方米>500平方米,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55000.00)。

1.罚款(大写)伍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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