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鄂尔多斯市蒙泰欣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Q6834X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台正在施工作业的平地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机械排放的尾气开展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的光吸收系数为1.6m-1,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规定的二类限值(0.8m-1),判定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台正在施工作业的挖掘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机械排放的尾气开展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的光吸收系数为2.15m-1,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第三、四阶段)(1.61m-1),判定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9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9日现场视频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2025〕1-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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