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304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东医发〔2020〕53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1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304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东医发〔2020〕53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1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效率,有效缩短门诊慢性病报销周期,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经济负担,认真解决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8〕6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东胜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直接报销实施方案》(东医保发〔2020〕14号)的精神,截至目前,东胜区医疗保障局已在四十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了门诊慢性病直报业务,此项业务开展以来已初见成效,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宣传力度不够
很多参保患者对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可以直接报销的有关事项一无所知,由此反映出定点医疗机构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较为欠缺,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力争使此项工作的知晓率达到百分之百。参保患者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需告知其在“职工慢性病直报窗口”或“城乡居民慢性病直报窗口”缴费结算,若无慢性病备案信息,需告知其携带公立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到东胜区医保局备案登记。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自即日起,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中的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规定和《东胜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直接报销实施方案》(东医保发〔2020〕14号)的相关内容,可以直接报销的门诊慢性病的费用必须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否则我局将不予在本单位医保系统中报销相关费用,参保患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需由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解决;同时对此项工作配合不力的,我局将按照《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其进行约谈或通报、暂停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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