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63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检察;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司法局 | 文 号 | 东司发〔2021〕47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63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检察;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司法局 |
文 号 | 东司发〔2021〕47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公文时效 |
各二级单位,各科室,各司法所:
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东胜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胜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
2021年8月23日
东胜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加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局在职在编、非占编事业编制、辅助岗位、志愿者和社会购买服务等所有人员。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因公外出的须填写《公务派遣单》,交政治部存档。
二、领导班子成员上班期间因公外出的,本人须告知主要领导;请假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告知办公室主任。
三、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并告知主要领导;司法所所长因公外出,遵循镇、街道办事处考勤制度,同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备;科室负责人及司法所所长请假2天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并告知主要领导;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
四、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公外出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外出办案,需提供佐证材料),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请假2天以下的,本人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请假2天以上的,本人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
五、司法所所长及工作人员请假需告知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并将请假条交局政治部和镇、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存档。
六、工作人员一次性请事假15天以上或病假2个月以上(含公休节假日)的,本人须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填写《请假条》,交政治部存档,并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案。
七、工作人员一次性请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或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的,请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请假超过上述规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作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计发工资。
八、婚丧假、产假、年休假、陪护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按照事假请销假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十一、病假凭医院证明;函授学习进修请假凭面授通知。
十二、休息日加班的,应向政治部主任报告并登记,由政治部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
十三、假期期满应及时在政治部口头或书面销假,否则视超假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主动、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极特殊情况,可电话向领导请假,由科室成员代理履行请假手续。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东胜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东胜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