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提升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工作积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司法〔2020〕38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实际工作,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以案定补”的含义、适用人员
(一)“以案定补”的含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案件性质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实行每宗案件补助200元至5000元,每个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二)享受案件补贴人员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聘任在东胜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包括在职财政供养人员)。
二、“以案定补”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属地原则,由区司法局负责纳入年度预算与资金申请。“以案定补”补贴严格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发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落实到位。
三、不属于“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的机关部门、行业组织等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四、案件补贴标准
案件补贴分为两个部分:
(一)基本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享受基本补贴,并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五险”保障。
(二)激励性补贴。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每调解成功一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标准的案件,可按照所调解的案件类型相应享受“一案一补”激励性补贴。激励性补贴金额分为三个类型标准:一般类调解案件,每案补贴200元;复杂疑难类调解案件,每案补贴500元;重大疑难类调解案件,每案补贴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激励性案件补贴类型认定标准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将“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重大疑难调解案件、二类为复杂疑难调解案件、三类为一般调解案件(具体案件类别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虽未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经调解自愿撤诉案件且有调解案卷、有调解笔录、有价值的案件分析报告材料予以佐证,每件按本方案中三类一般调解案件成功标准的一半进行补贴激励案件补贴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
六、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归档完整。
七、激励性案件补贴类型评定流程
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接收案件后,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将案件划分为一般类调解案件、复杂疑难类调解案件和重大疑难类调解案件后,指派相应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案件调解成功后,由案件管理部门按月汇总提交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案件评选委员会评定,评定结果经3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司法局按照调解成功案件类型和补贴标准发放激励性案件补贴。
八、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案件评选委员会
主 任:李 晖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主任:朱 刚 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秀芬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张光情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主任
赵剑波 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区诉调对接
中心主任
杜 军 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主任
王永惠 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副主任
刘萃玲 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工作人员
赵晓晶 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工作人员
游 勇 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张 慧 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评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确定调解成功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并听取案件调解工作情况;有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九、工作纪律
(一)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评审小组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经办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四)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十、本方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十一、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制度(试行)》东司报【2020】66号,自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案件类别认定标准
附件:
案件类别认定标准
一、一类重大疑难调解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积压期限较长的重大信访矛盾纠纷;
4、重大民事纠纷已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
5、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6、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和其他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纠纷案件;
7、因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案件;
8、其他经上级部门交办、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二类复杂疑难调解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实较为清楚,案情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本级及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
2、关乎民生、集体利益和需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予以解决的纠纷;
3、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上10人以下,在全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纠纷;
4、抚养权类纠纷、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5、因事故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纠纷案件;
6、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在20万元以上,追偿权纠纷涉案标的在20万元以上,物业纠纷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纠纷;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人伤物损、多车相撞等复杂纠纷);
8、经调解员组织两次及以上调解成功的纠纷;
9、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
10、其他经上级部门交办、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纠纷。
三、三类一般调解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婚姻家庭类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2、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3、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和合伙协议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在20万元以下,追偿权纠纷涉案标的在20万元以下,物业纠纷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下;
5、虽未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经调解当事人自愿撤诉,且有自愿履行证据予以佐证的案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