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258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司法局 |
文 号 |
东司发〔2020〕16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09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258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司法局 |
文 号 |
东司发〔2020〕16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09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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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案件讨论会制度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6-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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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司法所,各二级单位:
案件讨论会是东胜区司法局集体讨论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涉诉、非诉案件并形成相关法律意见的会议,由法制室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各位分管领导、法律援助律师郭永胜、刘瑞芳、张星及法制室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涉案部门负责人、案件代理律师、其他法律援助律师列席,法制室协同办公室做好登记和相关记录工作。具体工作制度如下:
一、案件讨论会参加人数达到全体应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的具体形式由法制室分管领导确定。
二、案件讨论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拟上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经法制室全体讨论,并形成意见,方可提交案件讨论会进行讨论。
四、拟上会讨论的案件,由案件负责人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案由、案件相关事实与经过、证据材料、需要解决的问题、代理律师意见、案件负责人个人意见等)并准备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一份,提交办公室进行登记,由办公室在保证相关参会人员必要的查阅、了解案件情况的时间后及时安排会议,查阅、了解案件情况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日。
五、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查阅拟上会案件的相关材料,与案件负责人沟通、了解案情,并形成个人意见。
六、会议召开时,首先由案件负责人向参会人员汇报案情并发表个人意见(如代理律师未列席会议,案件负责人代为发表律师意见);其次由参会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个人意见;最后,对会议讨论意见进行梳理,形成处理意见。法制室案件负责人具体做好会议记录,经相关参会人员审核签字后连同该案件相关材料一并归档备查。
七、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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