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56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文  号 东民发〔2021〕41号
成文日期 2021-11-12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56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文  号 东民发〔2021〕41号
成文日期 2021-11-12
公文时效
东胜区社区老年人助餐点运营补助实施方案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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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奖补制度》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适用范围。方案所称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是指由民政项目资金筹资利用街道、社区闲置办公用房建设,东胜区民政局负责监管养老服务行业第三方社会组织具体负责运营的为东胜区老年人提供早中晚三餐助餐和配餐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二)享受补助的社区老年人助餐场所。2020-2021年东胜区开展助餐服务且符合享受补助标准的社区老年人助餐场所共有5家,分别为(1)林荫街道瑞祥社区老年人助餐点、(2)纺织街道曙光社区老年人助餐点、(3)公园街道育才社区老年人助餐点、(4)天骄街道安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5)交通街道新村社区老年人助餐点、

  (三)服务对象及助餐服务优惠。委托运营的公建居家社区养老场所实行ABC三类老年人助餐优惠政策,暨A类,东胜区户籍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在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就餐享受6折优惠;B类,东胜区户籍60周岁(含)以上残疾人、低保户、优抚对象在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就餐享受5折优惠;C类东胜区户籍60周岁(含)以上三无、五保老年人在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就餐享受3折优惠。

  送餐服务单独加收2元的包装和配送费。

  二、运营补助标准

  运营补助标准及资金划分2021年东胜区公建民营的5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运营补助共计为50万元,其中7万元为助餐点修缮、补充购置设备费用和邀请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助餐服务评估费用,剩余44万元补助资金按照东胜区民政局年终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评估分值,分为4个补助等级。1、60-70分补助7万元;2、71-80分补助8万元;3、81-90分补助10万元;91-100分补助11万元。

  (二)运营补助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具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力和场所运营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在东胜区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运维支持。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三、经费保障

  补助资金来源:旗(区)财政预算资金

  、退出机制

  建立委托运营服务机构进退机制,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3.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4.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5.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6.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7.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监督管理

  2022年开始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作为东胜区社区老年人助餐场所运营资助的主要数据依据

  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承接主体的场地运营管理和提供的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主要从财务管理、场地运营管理、老年人助餐服务内容、老年人满意率、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等内容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等级管理与评价体系。

  绩效考评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资金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对项目管理、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管理考评并将评估、考评结果通报财政部门,作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兑现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监督检查。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督、审计,财政、民政部门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信用体系建设民政、区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作为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20211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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