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54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报〔2017〕95号
成文日期 2017-04-06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54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报〔2017〕95号
成文日期 2017-04-06
公文时效
关于修订《东胜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报告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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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情况,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对《东胜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如无不妥,请批转印发。同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党办字〔201368号)废止。

  

    附件:《东胜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20174月修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46

 

 

附件

  东胜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管理办法

  2017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东胜区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东胜直属企业及子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选拔和任用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除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二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能够与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团结协作

  (七)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八)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或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破格使用。

  第七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

  (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中层管理人员

  (二) 面向社会具备一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才

  第八条 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九条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类别及规模核定直属企业的经理层职数,副总经理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直属企业不得自行任免核定职数以外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设立总师类职位,确有需要的,应报区国资委批准。不得设立助理类职位。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直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组织选拔任用权限和程序:

  (一)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1.直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区国资委党委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向区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

  2.区委组织部提出拟提名人选,会同纪检、国资等相关部门,对拟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3.经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由区委组织部向区国资委党委反馈直属企业领导提名任免人选。

  4.区国资委党委对提名新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5.区国资委党委按区委决定任免直属企业董事长;提名任免直属企业总经理,直属企业董事会履行相关任免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参照科级干部管理的直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子企业主要负责人

  1.参照科级干部管理的直属企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和子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由区国资委党委商有关企业董事会、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向区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

  2.区委组织部提出拟提名人选,会同纪检、国资等相关部门,对拟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3.经区委组织部研究后,向区国资委党委反馈提名任免人选。

  4. 区国资委党委对提名新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5.区国资委党委任免直属企业副董事长;提名任免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子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直属企业董事会履行相关任免程序(设董事会的子企业总经理由直属企业再向子企业董事会提名,由子企业董事会履行聘用程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由直属企业向该子企业股东会提名或推荐,股东会履行相关任免程序)。以上人员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不参照科级干部管理的直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子企业主要负责人

  1.不参照科级干部管理的直属企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和子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由区国资委党委商有关企业董事会、征求主管领导和区委组织部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

  2.区国资委党委会同派驻纪检组和相关直属企业,对拟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3.区国资委党委对提名新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4.区国资委党委任免直属企业副董事长;提名任免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子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直属企业董事会履行相关任免程序(设董事会的子企业总经理由直属企业向子企业董事会提名,由子企业董事会履行聘用程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由直属企业向该子企业股东会提名或推荐,股东会履行相关任免程序)。以上人员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子企业的副经理

  子企业的副经理由直属企业商子企业、征求区国资委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经直属企业牵头考察,董事会研究任免(设董事会的子企业由直属企业向子企业董事会提名,子企业董事会履行聘用程序)。以上人员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场化选聘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区属国有企业系统内公开选聘、社会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组织、经营班子的任期。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任期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的第一年为试用期。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超过两届的企业领导人员,必要时可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选和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由组织审定。

  第十八条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重在培养、严格使用标准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规范兼职行为。企业领导人员兼任所出资企业职务的,须事先报经区国资委审批,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三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国资委负责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直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为重点,体现德、能、勤、绩、廉综合反映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任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其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引进培养使用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出资人委托有关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直属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子企业主要领导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在听取述职述廉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提交上级管理机构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应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在任期考核评价过程中,考核组应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

   

  第四章 激励和约束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绩效薪酬制度同时考虑企业在自主创新、科学管理和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贡献,对任期经营业绩突出、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可由区国资委报请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薪酬调整、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免职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免职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所任职务:

  (一)所在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

  (二)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自愿辞职, 需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办理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事宜,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离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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