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征求意见
资料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2-0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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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市场主体: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7)8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鄂尔多斯市小饭桌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律的要求,现就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相关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月14日前反馈指定邮箱dsqssj@163.com,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我局根据文流程上报东胜区人民政府印发。

  联 系 人:张兰   张芳

  联系电话:04778336717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

  

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休息、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管理,促进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托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鄂尔多斯市小饭桌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推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基本条件

  (一)经营资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鄂尔多斯市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并将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基本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开办者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基本知识。

  (三)经营场所。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要设置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位置,严禁设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建筑、仓储建筑、违法建筑内,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确保与污染源和危险源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为学生提供住宿(午休)服务的,住宿(午休)场所要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托管学生人均住宿面积不得少于2.5—3平方米,要保证学生1人1床,男、女学生分寝居住,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

  (四)消防安全。校外托管机构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至少配备4具4kg干粉灭火器,每个房间需要安装至少2个应急照明灯和1个安全出口标志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燃气用具和电气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管道燃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设施维护。

  (五)食品安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厨房要独立设置且布局合理,有上下水,饮用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相关规定。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物储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或者设施。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生食类、裱花蛋糕以及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三、规范经营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开展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有条件同时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和教育培训的校外托管机构,要按规定报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从事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二)校外托管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1个学期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报备。

  (三)校外托管机构如开展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途中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配备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及校车驾驶员。

  (四)校外托管机构要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始终有专职人员看管,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托管学生人数至少按1:10的比例配备,并加强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学生管理、收费标准、托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卫性器材,预防和避免发生暴力、坠落、踩踏、触电等事故,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紫外线消毒灯)、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及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干净卫生。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好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和灭除。

  (八)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保护和救助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九)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在托管班及周边喧闹,避免噪声扰民等情形,并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排放油烟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出现油烟扰民情形。

  四、监管职责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全面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一)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向市场监管、卫健、消防、住建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强化学校对被托管中小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手续;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和燃气用具的产品质量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餐饮环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休息场所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消毒措施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对校外托管机构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管;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负责督促、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身份核查;负责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规范整治工作;负责依法查处侵害托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噪声、油烟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行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对住宿床位数50张以上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排查、登记造册,严格做到“一机构、一台账”;协助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区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并建立相关问题台账。区委、政府两办督查室要对检查整改情况及台账建立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确保学生安全。

  (三)加强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推送至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坚守安全底线。

  (四)严格责任追究。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审批和备案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消防管理、卫生防疫等规定的,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因责任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当造成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规范,引导学生家长选择符合规范的托管场所,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东胜区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程序

  东胜区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程序

  一、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须向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详细信息申报表;

  2.开办者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4.功能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6.食品安全承诺书;

  7.使用住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需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齐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就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由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鄂尔多斯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信息公示卡》。

  (三)举办者在所有证照齐全后方可经营,并将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二、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流程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等需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如变更事项改变配餐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鄂尔多斯市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意见书或证明。

  三、校外托管机构解散或注销登记流程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到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政策解读: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