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资料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2-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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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进一步加强对东胜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小餐饮、小饭桌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东胜区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三、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达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经营资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鄂尔多斯市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并将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基本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开办者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基本知识。

  (三)经营场所。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要设置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位置,严禁设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建筑、仓储建筑、违法建筑内,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确保与污染源和危险源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为学生提供住宿(午休)服务的,住宿(午休)场所要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托管学生人均住宿面积不得少于2.5—3平方米,要保证学生1人1床,男、女学生分寝居住,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

  (四)消防安全。校外托管机构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至少配备4具4kg干粉灭火器,每个房间需要安装至少2个应急照明灯和1个安全出口标志,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燃气用具和电气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管道燃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设施维护。

  (五)食品安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厨房要独立设置且布局合理,有上下水,饮用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相关规定。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物储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或者设施。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生食类、裱花蛋糕以及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四、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

  该方案已经通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五、该方案中提到的校外机构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六、校外托管机构的变更登记流程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等需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如变更事项改变配餐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鄂尔多斯市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意见书或证明。


原文链接:关于东胜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