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资料来源:东胜人社 发布日期:2023-08-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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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标准
  凡属东胜区户籍的无业城乡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分为10个档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自选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按照500元至7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按不同缴费档次,以2023年达到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城乡居民试算,具体缴费档次、补贴和领取养老金大致标准如下:图片
  政府补贴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缴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5%,本级财政负担35%。
  问:社会保障卡办理
  凡在东胜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有社会保障卡,可选择就近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等网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将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凡东胜区户籍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当年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东胜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政府当年按照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被代缴人员个人自主选择提高缴费档次,自行提高缴费金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问: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
  嘎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窗口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社会资助金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
  问: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
  1.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未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在满足相关政策规定后,可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方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没有重复缴费年限的城乡居民可将个人账户转移到城镇职工账户,只转移金额,不转移年限。有重复年限的将城乡居民个人账户退还参保人),或将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申请办理城镇职工衔接手续,没有重复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可将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全部转移到城乡居民账户,年限金额全部转移。有重复缴费年限的,申请城镇职工退保)。
  问:重复领取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一份,出现重复领取情况,参保人可选择待遇较高的一份继续享受,另一份需全部清退重复领取时间段内的养老金。如果领取待遇人员已丧失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去世、失踪、判刑等),如其家属“钻空子”继续领取,未及时申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伪造证明冒领养老金,一经发现必追究刑事责任。
  问:申领丧葬补助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修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5号)要求,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