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资料来源: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11-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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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及轻工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年纳税在50万元及以上的,可享受该政策。

  重点扶持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高端纺织等主导产业类项目。

  (二)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行业100强企业且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其他企业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高新区确定的引领示范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厂房代建、设备补贴、基金投入、国企入股、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三)引进入驻高新区的项目除享受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外,同时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东胜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其他扶持政策。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四)企业和项目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最终以与高新区签订的落地协议约定为准。

  二、扶持政策

  (一)厂房建设补贴。新引进项目购地自建厂房的,建成投产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建厂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贴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照总额的30%、30%、40%分年度兑现。新引进项目自购现有厂房的,可参照该标准予以补贴。

  (二)厂房租赁补贴。新引进项目租用园区自建厂房(包括办公及科研用房)生产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前2年给予100%租金补贴,第3、4、5年给予50%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各产业园区确定的标准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准;租赁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本条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厂房租赁补贴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于次年兑现。

  (三)设备搬迁补贴。对市外整体搬迁设备至高新区内生产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发生搬迁费用,在设备安装到位投产后,给予一次性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项目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的工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其物流费用总额10%的物流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进出口额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3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 

  (五)地方贡献奖励。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约定效益的,以其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环节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前5年100%奖励企业。

  (六)企业高管奖励。新引进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5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次年逐年兑现并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七)企业总部奖励。鼓励企业总部或销售公司、财务公司等迁入高新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总部或销售公司、财务公司,年度实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一年度实缴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前2年100%予以奖励,第3、4、5年按照50%予以奖励。

  (八)中小企业奖励。鼓励现代金融、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检测试验、健康养老、酒店餐饮等现代服务业机构入驻高新区,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上一年度实缴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前5年100%予以奖励(其中网络货运企业按95%予以奖励)。

  (九)企业上市奖励。对在高新区注册的进入内蒙古“天骏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的,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高新区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十)共建园区奖励。鼓励国内外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和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在高新区自建产业园区、共建产业园区或建立飞地经济等模式,共同开展招商引资和吸引上下游配套产业集聚,可通过税收分成方式实现互惠互利。

  (十一)外资企业奖励。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5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50万元人民币。

  (十二)招商引资奖励。作为项目第一引荐人(商会、协会、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及个人等,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在项目落地前与高新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签约落地(即完成项目签约、企业注册、土地购买或厂房租赁、设备订购等前期工作)后,可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项目投产达效后,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含个人所得税),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执行期限后延至政策兑现结束。如遇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所涉及币种除外资企业投资额外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三)优惠政策(包括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和东胜区政策)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每年一季度前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产业园区提出上一年政策兑现申请,各产业园区汇总初审后交投资促进局审核,投资促进局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党工委会议研究,会议同意后按照会议纪要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安排资金予以兑现。

  (四)本政策由鄂尔多斯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