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区能源局2021 年度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0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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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政发〔2021〕3 号
东胜区能源局:
  你局《关于2021 年度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东能报〔2021〕9 号)收悉。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该监督检查计划,请你局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1 年1 月22 日
  东胜区能源局2021 年度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能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 号)、《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8〕2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能源企业实际情况, 特制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2021 年度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 年行动为主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遏制和减少一般事故。
  二、目标任务
  通过能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及时排查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三、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基础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20 年底,全区共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61 家,其中井工煤矿 9 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3540 万吨/年;露天煤矿19 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3300 万吨/年;煤炭经营企业26 家,核定(设计)洗选能力4110 万吨/年;上年度全区煤矿产销原煤8848 万吨。申报标准化矿井27 座,通过验收评级矿井一级9 座,二级15 座,三级4 座。东胜区共有电力、油气长输管道企业10 家,其中:电力企业6 家(国电东胜热电、蒙泰热电、北郊热电、北源热电、东胜供电分局、铁西供电分局),2020 年累计发电量共计86 亿千瓦时;油气长输管道企业4 家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呼和浩特输油气分公司、内蒙古华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涉及5 条油气管道(天然气3 条:新圣天然气苏东准管道、西部天然气长呼管道、陕京四线管道、大东管道;石油2 条:中石油呼包鄂成品油管道、长呼原油管道) 2020 年输送原油358 万吨、输送成品油37 万吨、输送天然气140 亿立方米。
  (二)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标准化检查、双随机抽查、集中执法等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选择检查方式。
  (三)企业分类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15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 号)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对负责监管的企业按照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分为A、B、C、D 四类。
  (四)监督检查周期
  1.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式。一般检查指对正常生产且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 类企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 1 次;重点检查指对正常生产、新建(技改)且安全保障程度一般和较低的B、C 类企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2 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 类企业要每月巡查盯守。
  2.专项检查。为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按照东胜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工作安
  排,开展“一通三防”、顶板、机电管理、提升运输、水害防治、打非治违、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专项检查,预计全年开展4 次专项检查,将所有负责监管企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3.标准化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2018〕106 号)精神,按照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矿井覆盖检查1 次;二级矿井覆盖检查2 次;三级矿井覆盖检查4 次,每季度1 次。
  4.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 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每季度随机抽查企业不少于5 座次。
  5.集中执法。集中开展“两会”、中秋国庆和元旦、春节及重大时段执法行动,为重点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好有力保障。
  四、监管执法力量及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区能源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执法局共设有五个执法中队,持证执法人员34 人,每次参与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3 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7308 个工作日)
  依据国家有关法定工作日的规定和节假日安排,以及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等情况,计算总法定工作日数。总法定工作日包括监管执法工作日、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数等于国家法定工作日和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人数的乘积。总执法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监管执法人员数量=(365-102-11)×29=7308 个工作日。(说明:全年总天数 365 天,双休日 102 天,法定节假日 11天,执法人员29 人。)
  1.监管执法工作日的确定(5198 个工作日) 监管执法工作日包括对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参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检查工作;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
  (1)日常检查工作日的确定
  一般检查工作日(企业个数×次/季度×执法人数)25×1×4×3=300 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工作日(企业个数×次/季度×执法人数)38×2×4×4=1216 个工作日。
  (2)专项检查工作日的确定
  专项检查工作日(企业个数×次数×执法人数)=71×4×4=1136 个工作日。
  (3)标准化检查工作日确定(一级企业个数  ×次数×执法人数+二级企业个数×次数×执法人数+三级企业个数×次数×执法人数)=(9×1× 4)+(14×2×4)+(4×4×4)=212 个 工作日。
  (4)双随机抽查(企业个数×次数×执法人数)=5×4×4=80 个工作日。
  (5)集中执法工作日(企业个数×次数×执 法人数)=66×3×4=792 个工作日。
  (6)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日(企业个数×次数× 执法人数)=66×4×3=792 个工作日。
  说明:预计本年度区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4 次(以实际为准),参与执法检查人员3 人。
  (7)组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件数×调查工作日×执法人数)=5×10×3= 150 个工作日。
  (8)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工作日( 件数×核查工作日×执法人数)=10×5×4=200 个工作日。
  (9)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件数×办理工作日×执法人数)=10×8×3= 240 个工作日。
  (10)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次
  病假、事假及参加党群活动等总安排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每人每年约5 天,共计8×29 人=232 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每人每月约3 天, 3×12 月×29 人=1044 工作日。
  (3)病假、事假,每人每年约5 天,共计5×29人=145 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婚(丧)假,每人每年约10天,共计10×29 人=290 工作日。
  (5)参加党群活动,每人每年12 天,共计12×29 人=348 工作日。
  (6)其他日常工作(执法案卷评比、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预计需要51 个工作日。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一)共性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装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定执行情况。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记录等情况;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及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5.三项岗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经费的提取实用情况。
  6.制定年度安全费提取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建立安全费提取和使用台账,是否为一线工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8.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等情况。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存储情况。
  10.规范外委施工队管理,严禁外包工程发生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
  (二)煤炭监管方面
  1.正常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照设计、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等情况。2.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上级公司是否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煤矿是否突击蛮干。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是否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
  3.是否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
  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情况;对上级监管部门标准化抽查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工作情况。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6.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对各种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等情况。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对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记录等情况;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及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8.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检自改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统一规范管理存档情况。
  9.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井下违规放炮、动火,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10.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油气长输管道监管方面
  1.建立安全危害因素评价表、环境因素清单、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价表及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有效控制措施。
  2.建立特种设备与可燃气体报警器、防雷、防静电接地、安全阀台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3.制定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动土等高风险作业审批制度。4.加强管线安全管理。划定有油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设置有油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5.对管道损伤及变形、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电法保护系统等定期检测,建立有完善的检测档案。
  6.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具备信息远传、连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桩齐全完好。
  7.清管有规程、有方案,清管周期合理;对报废油气管道及时进行彻底清理。高、低压泄压伐保持完好,定期检验。按规定设置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和检测仪,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管道阀门、管线焊接点、压力容器完好。
  场站、泵站安全管理。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符合规定要求。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转动设备联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定期对输油气泵润滑、维护保养。生产场所根据场所特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四)电力监管方面
  1.各种规程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修编典型操作票和现场规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批准。设备或接线变更后是否及时进行了修改,职工对现场规程和典型操作票是否掌握,是否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并能严格执行。
  2.发、变电系统运行方式是否合理,变电站、载波站的直流、蓄电池设备有无重大缺陷,是否满足正常、事故情况下保护及自动装置和开关的动作要求,保护装置是否按方案正确投入,低压交直流熔断器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配合原则,现场图纸和实际是否相符。3.两票三制”是否认真执行,工作负责人能否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有无失去监督作用参加工作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了工作票的许可、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是否存在无票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的严重违章现象,安全监督岗是否到位,是否发挥了安全纠察作用。
  4.施工现场、工作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反违章制度是否能严 格执行,现场监督和反违章纠查有无漏洞,反事故 措施是否制定并认真落实,是否体现了“保人身” “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
  5.发电车间、变电站的控制盘、保护盘、高低压柜的电缆的孔洞是否密封,生产性房间的门窗有无损坏,防小动物检查制度是否认真执行,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措施是否到位。
  6.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各种生产设备有无影响安全的重大问题,各种管道、构架有无严重腐蚀、渗漏的现象,各种支持瓷瓶有无裂纹、损伤和缺陷,一般缺陷的消除是否进行了计划安排。
  7.按照《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有无重大缺陷,主设备有无修试超期, 防雷设备健康状况是否良好,避雷针、接地网接地电阻是否合格,避雷针保护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尤其经过改造或扩建的发、变电设备区是否存在避雷针保护死区,地网及设备接地引线截面是否经过校核和按规定进行了开挖检查,并满足系统短路容量。
  六、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一)检查计划安排
  1-2 月开展能源领域今冬明春集中整治;
  3 月份开展复工复产检查;
  4 月份开展顶板防治专项和“五一”期间安全大检查;
  5 月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6-7 月份开展“雨季三防”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 年行动检查;
  8 月份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9 月份开展国庆期间安全生产检查;
  10月份开展机电和提升运输专项检查;
  11月至次年2 月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展专项检查或集中整治期间可聘请专家查隐患。
  (二)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拟定的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在上月26 日前制定本月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月度监督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执法人员等相关事项。
  (三)计划实施调整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实施中,因上级新的工作部署,导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原计划安排当月或者下月对某些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延期或者提前,由各监管中队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可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检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期间,因临时新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应当在每次的现场检查方案中将该专项整治活动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安排合并,对计划安排的检查内容和专项整治内容一起检查,不能将专项整治活动替代本月的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水平,树立执法人员良好执法形象。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隐患整治
  对于各项检查中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综合执法局要建立台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隐患,并及时进行复查销号。对于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严肃处理。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2021 年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名单 2.2021 年监督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名单
  3.2021 年监督检查电力、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名单
  附件:1.2021 年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名单 
  2.2021 年监督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名单
  3.2021 年监督检查电力、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