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拦沙换水试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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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政发〔2021〕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拦沙换水试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1 年1 月20 日
  鄂尔多斯拦沙换水试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有效改善河道泥沙淤积,减轻防汛压力,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缓减水资源紧缺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黄委关于鄂尔多斯拦沙换水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黄水保〔2018〕52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水利工作的纪要》(〔2019〕13 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及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鄂尔多斯拦沙换水试点工程。拟征地范围为:泊尔江海镇什股壕村、海畔村、柴登村、城梁村部分集体土地;罕台镇罕台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地面积、地类、权属以实地核实测绘数据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 号)标准执行,具体为:四级:耕地33666 元/亩;林地15486 元/亩;草地13466 元/亩。五级:耕地29401 元/亩;林地13524 元/亩;草地11760 元/亩。
  (二)取弃土临时征地标准
  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G65 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8〕21 号)标准,具体为:取弃土临时占地,耕地3000 元/亩;林草地1000 元/亩。
  (三)临时便道及碾压征地标准(临时用地为2 年期限)
  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G65 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8〕21 号)标
准,具体为:耕地 2000 元/亩;林草地 1000 元/ 亩。
  (三)淹没区土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G65 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8〕21 号)标准,具体为:水浇地2340 元/亩;旱耕地1730 元/亩;林地790 元/亩;草地690 元/亩。
  三、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G65 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8〕21 号),具体为:
  (一)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准。对积极配合主动提前完成拆迁的,给予评估价格20%的奖励, 补偿后的残值规征地方所有,搬迁费 3000 元/ 户。
  (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青苗及林木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G65 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8〕21 号)标准,具体为:
  (一)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林木补偿标准依据中介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五、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户的原则进行分配,补偿费应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
  (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附属设施与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六、其它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拆工作领导小组或东胜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东胜区青苗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