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东胜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东胜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胜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下称区规委会)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区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规范区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区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区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议或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人员组成
区规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城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文化、旅游、供电、联动指挥、土储、房屋征收、经信、消防、水务、交通、环卫、园林、市政、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区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区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 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区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2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区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区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4.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区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是区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不少于10名资深专家组成。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区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颁发聘书。
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区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区规委会审议和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专家聘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区规委会以会议的方式审议管理事项,会议形式分主任办公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
(一)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发改、环保、规划、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等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专家咨询会议审议后提交的内容。
主任办公会审定的主要内容:
1.辖区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
2.中心城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调整和主干道路网规划的修改;
3.辖区重点地段和主要建设项目的方案及变更。
(二)全体委员会议
区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全区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东胜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计划;
3.房地产遗留项目存在问题解决事项;
4.区规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5.区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由区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区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邀请涉及事项的部门参加,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办公室将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意见汇总,书面上报区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审议准备。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审核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五)审议实施。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后会议方可召开。区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全体与会委员签字审核,呈报区规委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并做好会议记录,留存音像资料。
(六)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规委会审定的项目,由区规委会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审议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区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区规委会主任请假。
(三)区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区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由所有参会委员签署。
(五)区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区规委会审议的城市规划项目,区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区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由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后批复。
(六)区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区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经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区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区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