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变更国道109线东胜至察汗淖公路收费站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附件
变更国道109线东胜至察汗淖公路收费站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变更国道109线东胜至察汗淖公路收费站征地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变更国道109线东胜至察汗淖公路收费站拟征收泊江海子镇折家梁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面积、地类、界限以实地勘测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严格执行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东胜区区片综合地价。
(一)征收土地标准
东胜区境内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公布的东胜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不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施工临时便道及取弃土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土资源局呼准鄂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4〕2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林木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T389-2003)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种植标准参照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煤炭交易市场装修、矿山救护队训练场所、林地征占用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4〕6号)。
(1)松树:每亩74-110株。
(2)经济林:每亩56-110株。
(3)乔木:每亩74-110株。
(三)补偿标准规定外的附属物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
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户的原则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应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
(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五、其它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六、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区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规划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交通局﹑林业局、园林局、农牧业局、城乡统筹办、泊江海子镇等单位配合做好工作。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取弃土场、临时便道及临时碾压补偿标准
3.青苗、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4.电力铁塔、电杆、通信杆、拉线占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