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关于G65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请示》(东国土资字〔2018〕68号)收悉。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局该征地补偿实施方案,请按相关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工作。2017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东政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G65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附件
G65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G65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G65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拟征收添漫梁村、边家渠社区、营盘壕社区、滨河社区、布日都村、永胜村、色连村、灶火壕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面积、地类、界限以实地勘测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严格执行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东胜区区片综合地价。
(一)征收土地标准。东胜区境内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公布的东胜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不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电力铁塔、电杆、通信杆、拉线占地补偿标准
1.电力线路铁塔迁改占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输电工程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3〕90号)文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电杆及通信杆迁改占地标准参照国道210线改线工程项目办公室会议纪要〔2016〕5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施工临时便道及取弃土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土资源局呼准鄂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4〕2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2.通信光缆、电力电缆、油、气、水管网管道迁改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天合创公司外输水管道项目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4〕163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三、拆迁补偿标准
(一)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添漫梁北至越家壕(查干)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4〕180号)文件,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准,对积极配合,主动提前完成拆迁的给予评估价格20%的奖励,补偿后的残值归征地方所有,搬迁费3000元/户。
(二)需要搬迁的农民按照程序审批宅基地,并且原有建筑物按照搬迁成本依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的房屋、附属物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附属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林木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T389-2003)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种植标准参照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煤炭交易市场装修、矿山救护队训练场所、林地征占用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4〕6号)。
1.松树:每亩74-110株。
2.经济林:每亩56-110株。
3.乔木:每亩74-110株。
(三)补偿标准规定外的附属物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五、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户的原则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应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
(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房屋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六、其它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区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规划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交通局﹑林业局、园林局、农牧业局、城乡统筹办、铜川镇、罕台镇、诃额伦街道办事处、巴音孟克街道办事处、兴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工作。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电力铁塔、电杆、通信杆、拉线占地补偿标准
3.取弃土场、临时便道及临时碾压补偿标准
4.青苗、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