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6〕1-10号
岳璟煜
公民身份号码:152701XXXXXXXX0913
地址:东胜区盛世康城4-1-103
2026年7月2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小东、郝绪宇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0年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与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因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不予立案,依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你公司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执法人员2026年7月22日所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7月2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影像资料:证明该公司2010年建成,现仍处于正常生产中。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鑫源商砼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岳璟煜。
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装罐,证明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同时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提供的近三年用电、用水与销售发票等资料证明该单位持续生产经营的事实。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页,证明该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6〕1-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第4项环评报告表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范围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鉴于你积极主动整改问题,决定对你从轻处罚,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全国统一交款渠道)》,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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