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6〕1-8号
鄂尔多斯市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5780857XC
地址: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奇瑞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邢杰
2026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晓春、郝绪宇赴鄂尔多斯市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项目工业废气排口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配套的“沸石转轮吸附脱附+热力焚烧”污染物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执法人员2026年7月30日所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影像资料:证明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配套的“沸石转轮吸附脱附+热力焚烧”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事实。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鄂尔多斯市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邢杰。
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鄂尔多斯市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6年1月至6月电费电子发票资料证明其持续生产经营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6〕1-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中第十条: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第二款: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序号55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罚款范围为:1万元×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年使用吨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裁量基准有关词语的认定中(八)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年产生量”、“年使用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如无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准。鄂尔多斯市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挥发性有机物主要原料电泳乳液年使用量为60吨,电泳色漆年使用量为50吨。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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