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马信信
身份证件号码:612727XXXXXXXX6412
地址:东胜区罕台镇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南侧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位于东胜区罕台镇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南侧空地露天堆晾易产生扬尘的煤泥,经现场测量,堆料占地面积946平方米,堆晾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5日,针对当事人马信信做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通过其现场见证和描述证明其违法事实;
2.2026年3月5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3月5日,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规定的公告》第十类第五项规定: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全国统一交款渠道)》,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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