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鄂尔多斯市金易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QQBP95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0日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储煤厂进行生产使用,你公司在储煤棚外贮存煤炭,部分使用绿网苫盖,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露天贮存煤炭面积共计171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30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30日现场取证照片;
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储煤场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4、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十条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物料数量>500平方米,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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