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资料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0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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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执字【2025】42号

现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涉及东胜区茹慧米面调料超市等3家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218克糖玫瑰,生产日期:2025.05.06;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样品名称:200克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25.01.01;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样品名称:农村粉条,生产日期:2025.07.29;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

4.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5.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5.样品名称:金粉源粉条,生产日期:2025.07.11;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1.东胜区茹慧米面调料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东胜区意乐华和天天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东胜区九五梦园和合超市连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茹慧米面调料超市、东胜区意乐华和天天超市和东胜区九五梦园和合超市连锁店(个体工商户)已经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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