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东胜区二八自助餐火锅店等3家餐饮)
资料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0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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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东市监字【2024】79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检的3个餐饮具为区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东胜区二八自助餐火锅店等3家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胜区二八自助餐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酒杯。消毒日期:2024年9月3日。抽样日期:2024年9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东胜区二八自助餐火锅店使用的酒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二八自助餐火锅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东胜区高厨私房菜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消毒日期:2024年9月1日。抽样日期:2024年9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东胜区高厨私房菜馆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高厨私房菜馆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东胜区小乔土鸡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炒菜盘、酒杯。消毒日期:2024年9月3日。抽样日期:2024年9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东胜区小乔土鸡饭店使用的炒菜盘、酒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小乔土鸡饭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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