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现与受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及权限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党办字〔2021〕10号)精神,为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职能职责要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职能。
二、委托执法的范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区域。
三、委托执法的期限: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5日
四、委托双方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受委托方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方不对受委托方超越委托的权限事项和范围的行为负责。
2.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以委托方梳理并依法公布的权责清单、法律文书格式和行政执法流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受委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
4.因受委托方执法过错导致的后果均由受委托方承担。
5.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正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6.受委托方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公示及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化平台录入工作,办结的案件整理成卷后交由委托方归档。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由委托机关报东胜区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