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领域行政执法委托书
资料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2-0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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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现与受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7〕38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党办字〔2019〕1号)、《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食品药品商务监督综合执法局等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通知》(东机编字〔2019〕25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食品药品商务监督综合执法局更名的通知》(东机编字〔2020〕32号)和《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机编字〔2021〕66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严惩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食品)药品、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粮食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谋取超额利润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价格违法等行为;严肃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胜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东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法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市场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机编字〔2021〕66号)文件精神行使下列行业行政执法权:

(一)行业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政区域内市场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时,以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执法委托书,并追究受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4.及时向受委托单位出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委托代理手续。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检查权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加盖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范本》书写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送委托单位;重大处罚案件按照东胜区司法局的要求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后由受委托单位报备。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切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出庭应诉,同时可委托受委托单位知情执法人员为诉讼代理人。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三份分送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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