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63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15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63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15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还地与土地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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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东胜区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还地与土地流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东胜区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还地与土地流转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源函〔2020〕510号)和《关于印发今冬明春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复垦还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自改办发〔2020〕39号)要求,结合东胜区《东胜区煤矿露天开采及火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临时用地还地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19〕46号)和《东胜区露天煤矿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东政发〔2019〕4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原则,切实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二、整改任务

  到2021年3月31日前,东胜区15家国家试点煤矿(其中1家试点范围在达旗境内)应还地505公顷。其中1月份应还地169公顷;2月份应还地169公顷;3月份应还地167公顷。

  6家自治区试点煤矿应还地254公顷。其中1月份应还地85公顷;2月份应还地85公顷;3月份应还地84公顷。

  三、整改措施

  (一)全面开展实施矿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作,按时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损毁数量平衡。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的所有规定,本着“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实行“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结合露天采矿用地单位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作(土地复垦包括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确保土地复垦责任落实,露天采矿用地单位应按期完成土地复垦及验收工作。

  (二)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煤矿露天开采及火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临时用地还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46号)要求,加快完成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还地工作,将通过复垦验收的到期应还土地及时归还于村集体组织,按照《东胜区煤矿露天开采及火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临时用地还地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19〕46号),签订露天采矿用地还地协议。支持和鼓励归还后的土地由村社集体组织向煤矿流转,经村民和村社集体组织同意,按照《东胜区露天煤矿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东政发〔2019〕45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细化整改措施。要将整改任务逐项分解细化,针对生态修复治理方面问题,要求各矿山企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强针对性、系统性、长效性,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三)强化联合控管机制。从土地审批到使用、从复垦验收到归还土地各个环节实现无缝监管。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土地复垦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要求用地企业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依法承担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


  附件:1.东胜区15座试点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台账

        2.东胜区6座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台账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还地与土地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附件1-2东胜区露天煤矿未还地任务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