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84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8〕31号
成文日期 2018-06-08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84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8〕31号
成文日期 2018-06-08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8至2019年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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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购〔2018〕44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27号)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2019年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

  (一) 通用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三)专用采购项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新建房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符合法律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施行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加“■”的采购品目,实行协议供货;加“●”的采购品目,实行定点采购。  

  (三)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和定点印刷月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入围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询价;月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网上二次询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所规定的自行组织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所规定的自行组织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六)采购人应依法尽快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政府采购项目备案书/批准书》生成后60日内,采购人应组织启动进入采购实施阶段。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接受采购任务,由采购人向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提交书面说明,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因故意拖延怠慢等原因导致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项目取消,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进行网上合同备案时,采购人应认真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八)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事宜。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流程和办法,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便于园区相关工作开展和推进招商引资,根据工作需要,园区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园区自行审批。各园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文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发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862日 

(一)通用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doc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doc
(三)专用采购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