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8408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8〕33号
成文日期 2018-06-05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8408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8〕33号
成文日期 2018-06-05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及流程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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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东胜区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东胜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方案》《东胜区加强住宅小区内园林绿化和市政管网审核验收工作方案》《东胜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遗留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补办流程》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东胜区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东胜区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加快完善遗留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八届六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顺利完成我区房地产去库存和棚户区改造任务,大力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治理范围
  (一)整体未开工的项目(包括临建),不论规划方案是否审批、土地是否挂牌出让,全部划入新建项目,按程序报市直部门办理;已开工(包括基坑开挖)的项目,划入遗留问题,由东胜区审批。
  (二)部分在建或已建成、部分未开工的项目,整体划入遗留问题,由东胜区审批。
  (三)手续齐全的项目,后期申请变更、加建、改建的,划入新建项目,按程序报市直部门办理。区规划局已经受理的此类项目按照遗留问题办理,不再上报。
  (四)政府投资和市政基础设施遗留项目按照本实施方案完善手续。
  三、工作措施
  (一)项目手续治理措施
  1.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属既成事实,由东胜区按照现状完善手续,如不符合控规(如采光不足、退线不够、超容积率、用地性质变更等),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补缴相关税费后,由东胜区按照现状先行完善手续,并将控规调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纳入到控规动态维护中。
  2.部分已建成、部分在建(包括主体封顶)的遗留项目,分四种情形治理:
  (1)仍按照原审批方案建设,容积率未超控规的,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完善手续。
  (2)仍按照原审批方案建设,容积率超出控规的,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完善手续,同时将容积率超出控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纳入到控规动态维护中。
  (3)申请变更方案(商改住、商改公益等),容积率未超控规的,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予以审批,变更方案需综合考虑周边已建成同类型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适当降低容积率。其中医疗、卫生、教育、绿地等公共项目不得变更,严格按原有用地性质执行。
  (4)申请变更方案(商改住、商改公益等),容积率超出控规的,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调整控规,批复同意后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审批。
  3.部分在建、部分未开工的遗留项目,分四种情形治理:
  (1)仍按照原审批方案建设,容积率未超控规的,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完善手续。
  (2)仍按照原审批方案建设,容积率超出控规的,由东胜区按照不超出控规指标重新审批方案并完善手续。如企业不愿意重新审批方案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调整控规后由东胜区完善手续。
  (3)申请变更方案(商改住、商改公益等),容积率未超控规的,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予以审批,变更方案需综合考虑周边已建成同类型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适当降低容积率。其中医疗、卫生、教育、绿地等公共项目不得变更,严格按原有用地性质执行。
  (4)申请变更方案(商改住、商改公益等),容积率超出控规的,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调整控规,批复同意后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审批。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控规未批复的遗留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对照《东胜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遗留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补办流程》执行。
  5.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项目,原则上取消联合验收。小区内业主共有物业和业主公共活动用房经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6.要切实做好遗留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区规划局要严格按照工程节点进行规划核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全面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监管,确保项目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工程竣工后由区规划局组织规划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区房管局组织建设、国土、规划、市政、排水、环卫、园林、执法、所属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区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备案,区房管局不得允许交付使用。
  7.未办理《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对应审批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核实。市区两级规划部门均办理过工程证的项目,由东胜区负责验收。现状与规划相符的项目,核实后补办《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现状与规划不符的项目,核实后通过“以函代证”方式,出具同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函。
  8.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遗留项目,由东胜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补办完善项目手续。
  9.为确保遗留项目的续建工程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需向区建设局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区建设局根据工程进度分期返还。
  10.市直部门核发的规划手续,涉及对手续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延期、变更的,由东胜区按照遗留问题直接办理后报对应市直部门备案。
  (二)税费基金收缴治理措施
  1.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确实无力现金缴纳的,可以申请通过债务化解、有效资产质押抵顶等方式缴纳。
  2.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各类规费的项目,分两种情形清缴:
  (1)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各收取部门向企业下发《清缴告知单》,并委托律师下发律师函,通知企业与收取部门签订费用确认单,签订完成后履行清缴程序。确实无力现金缴纳的,由企业出具申请书,说明与政府债务情况、自身资产情况,申请通过化债或有效资产质押抵顶缴纳。将确认单和企业申请书转至东胜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税费清欠组履行化债程序,税费清欠组根据企业申请,核实相关债务情况,对与政府有债权债务的项目通过三方债务化解方式缴纳;对与政府无债权债务的项目通过工程有效资产质押抵顶方式缴纳,区规划局采取分段、分栋的形式,先行办理质押抵顶建筑的规划手续,待房管局办理预售手续并将质押抵顶的建筑产权网签至东胜区房屋运营公司后,区规划局根据清欠组回函办理剩余建筑的规划手续。对于具有缴纳能力但不签订确认单、不履行清缴程序等拒不配合的企业,启动司法程序追缴,并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精神,通过企业诚信机制对其制约。对于无债务关系、无有效资产抵顶,确实无力缴纳的项目企业,经东胜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照“费证分离”原则,先行办理项目手续,涉及欠缴的费用依法追缴。
  (2)在建和停工项目。项目重新启动建设时按照上述办法清缴。
  3.遗留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内的项目按照40元/平方米收取,镇区内的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收取,此前执行其他收费标准的继续执行。
  (三)违规开发企业惩处措施
  凡是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涉及违规的项目,对超建部分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补缴相关费用;不符合采光标准的住宅,要进行网上、现场等公示,不符合采光标准的住宅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注明具体户数,要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者。
  四、其他事宜
  (一)企业确实无力继续推进的在建遗留项目。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债转股、委托代建等方式推进项目完工,完工后根据项目情况,按照投资比例划分有效资产。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愿”原则,将存量房纳入棚改采购房源。
  (二)遗留问题执行标准方面。原方案已审批,申请商改住、商改公益等调整方案的遗留项目,采光、停车、绿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消防、建筑间距等指标仍执行原规范标准,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继续享受原棚改政策。
  (三)凡属遗留问题,均由东胜区解决。解决遗留问题中,由东胜区出具的各种建设规划手续,应与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今后所有项目审批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执行,本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治理范围内的遗留项目由区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完善,不在治理范围内的项目均属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市直部门受理,东胜区不再受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东胜区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职责,进一步加强统筹调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调度会、联席会、办公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二)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立足对历史、对群众负责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牢牢把握政策有利契机,抓住重点,分类推进,集中力量解决我区房地产项目手续完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敦促企业严格按照补办要求尽快补齐短缺资料,加快手续办理进度;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手续办理规定流程,推进手续办理,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治理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由区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现场调研、专题讨论等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东胜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东胜区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核实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东胜区中心城区、铜川镇区、罕台镇区及各园区的城市建设用地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
  二、职责分工
  (一)市区两级规划部门及区直各相关部门(园林、市政、建设、房管、执法、消防、环卫、给排水、电力、通信、街道办事处等)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并全程参与项目的施工监管。
  (二)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牵头进行规划核实;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局牵头进行规划核实。
  三、核实条件
  申请规划核实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竣工;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
  四、核实内容
  (一)平面布局。核实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二)空间布局。核实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含色彩)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实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基础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及车位数量、配电房、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间、社区服务及物业用房、小区内部道路、出入口设置、消防通道、市政公用设施、重要地段建筑物夜景工程建设、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临时设施拆除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含围墙、广告牌、工棚等)是否已拆除,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整。
  五、核实流程
  (一)申请单位(个人)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所需材料提交至规划部门;
  (二)规划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内容对建设项目通过图件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逐项核实:
  1.已投入使用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要求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核实部门逐项核实符合内容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2.已投入使用但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要求的建设项目:
  (1)违建、超建的项目。规划部门逐项核实后,将不符合内容要求的建设项目报请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认为可以保留的,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规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核实;认为无法保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2)一个项目内部分已投入使用但任有部分尚未建成的。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精神,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实,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基础配套设施等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先行对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主体采取分段、分栋的形式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此核实意见仅限不动产登记使用,不作为最终规划核实结果);
  二是基础配套设施等不完善、批建不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直各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措施及自行承担相关问题后果的责任声明,规划部门通过各相关部门意见先行对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主体采取分段、分栋的形式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此核实意见仅限不动产登记使用,不作为最终规划核实结果)。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全程跟踪监管,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实行)〉的通知》(鄂府发〔2015〕33号)相关规定,一律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视情况限制其继续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规划部门将核实合格后的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及车位数量、配电房、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间、社区服务及物业用房、小区内部道路、出入口设置、消防通道、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材料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六、批后监管核实
  全面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核实工作。规划部门审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时审核绿化、市政管线、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并向园林、市政、建设、房管、给排水(包含中水)、环卫、电力、通信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执法、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排水、环卫、园林等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联动,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采取分阶段分节点全程跟踪监管核实,确保按照审批方案建设。
  东胜区加强住宅小区内园林绿化
  和市政管网审核验收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建设,使各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管和验收时标准一致,最大限度避免居民与开发商和政府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批前分头把关、批后共同监管、最后综合验收”的统筹批管模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及验收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七条: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鄂尔多斯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城管、交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职责分工
  (一)遗留项目由东胜区规划局受理,新建项目由鄂尔多斯市规划局东胜分局受理。
  (二)园林、市政、建设、房管、给排水(包括中水)、环卫、电力、通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三、审核及验收流程
  (一)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时提供园林绿化、市政管线、中水利用等详细方案资料,规划部门将园林绿化、市政管线、中水利用等专项设计方案作与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审核。项目受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园林绿化、市政管线、中水利用等专项设计方案抄送至园林、市政、建设、房管、给排水(包括中水)、环卫、电力、通信等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园林、市政、建设、房管、给排水(包括中水)、环卫、电力、通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设计方案后,根据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认真详细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规划部门。
  (三)规划部门根据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在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将园林绿化、市政管线等设计方案图纸作为附件随证核发,并抄送至各主管部门,作为全程监管依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四)执法、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环卫、园林、电力、排水、通信等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联动,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采取分阶段分节点全程跟踪监管核实,确保项目按照审批方案建设。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立即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
  (五)工程竣工后由规划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核实通过后由区房管局组织建设、国土、规划、市政、环卫、园林、执法、排水、所属办事处等各部门开展竣工联合验收。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区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备案,区房管局不得允许交付使用。
  东胜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遗留项目
  规划审批手续补办流程
  为切实解决东胜区工程建设领域遗留问题,完善遗留项目各类手续,大力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东胜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遗留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补办流程。
  一、制定依据
  《内蒙古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各类工业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第十一条“对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意见,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时,按规定需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补办流程
  (一)建设单位结合项目现状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二)区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技术论证的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作为项目选址的主要依据;
  (四)区规划局将专家技术论证的结果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区规划局将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结果等情况汇总整理,提交区规委会审议;
  (六)区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区人民政府将项目选址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七)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精神,区规划局补办项目选址手续,区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办理具体其他后续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