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65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7〕40号
成文日期 2017-06-12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65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7〕40号
成文日期 2017-06-12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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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请示》(东国土资字〔2017〕80号)收悉。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该方案,请做好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7518

  附件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拟征收诃额伦街道办事处营盘壕社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边家渠社区,兴胜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铜川镇添漫梁村,罕台镇布日都村、永胜村、色连村、灶火壕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面积、地类、界限以实地勘测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添漫梁北至越家壕(查干)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4〕18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具体标准为:耕地20000元亩,林草地6000元亩,整块耕地征收不足0.3亩的按边角地全部征收。

  (二)取弃土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土资源局呼准鄂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4〕26号)文件,具体标准为:取弃土场用地一次性补偿3000元/亩。

  (三)通信光缆、电力电缆、油、气、水等管网管道迁改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天合创公司外输水管道项目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4〕163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水浇地5000元/亩,旱耕地4000元/亩,林草地3000元/亩

  (四)电力线路铁塔、电杆及通信杆迁改占地补偿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输电工程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3〕90号)文件及国道210线改线工程电杆及通信杆迁改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1)铁塔占地补偿:水浇地10000元/基,旱耕地8000元/基,林草地7000元/基,其它地6000元/基;(2)电杆及通信杆占地补偿:耕地2000元/根,林草地1000元/根,拉线300元/孔

  (五)临时便道及临时碾压征用土地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输电工程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东政发〔2013〕90号)文件,具体标准为:耕地2000元/亩,林草地1000元/亩。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

  三、房屋拆迁补偿

  该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房屋拆迁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和房屋重置价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补偿,对积极配合主动提前完成拆迁的给予评估价格20%的奖励,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方所有。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再享受划拨宅基地政策。

  (二)房屋重置价安置方式,搬迁农户按程序审批宅基地,并且原房屋建筑物按照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

  (四)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的房屋、构筑物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附属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林木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T389-2003)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1.种植标准

  (1)松树:每亩74-110株。

  (2)经济林:每亩56-110株。

  (3)乔木:每亩74-110株。

  2.补偿标准

  (1)乔木:柁材100元/株,檩材70元/株,椽材30元/株,高杆10元/株。

  (2)松树:树高2米以上含2米100元/株,每亩补偿不超过11000元;树高1.5米以上含1.5米—2米80元/株,每亩补偿不超过8800元;树高1米以上含1米—1.5米60元/株,每亩补偿不超过6600元;树高50厘米含50厘米—1米50元/株,每亩补偿不超过5500元;树高30厘米含30厘米—50厘米以下30元/株;树高20cm以上含20厘米—30厘米10元/株;树高20厘米5元/株,并且树高50厘米以下的补偿每亩不超过3300元。

  3.果树类

  (1)当年籽种的每亩500元,当年有苗的幼果树2.5元/株,且每亩补偿不超过1500元;种植2年的5元/株,且每亩补偿不超过3000元;种植3年的10元/株,且每亩补偿不超过4500元;种植4年的15元/株,且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种植5年的20元/株,且每亩补偿不超过7500元;种植5年以上并且未挂果的按5年的标准算。

  (2)超出幼果树标准并且成片种植达到挂果树的标准以冠幅分等级。冠幅2—2.5米200元/株,冠幅2.5—3.5米300元/株,冠幅3.5—4.5米400元/株,冠幅4.5米以上500元/株。

  以上挂果树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成片种植有明确株距行距的挂果树类,如果没有明确的株行距按5年幼果树的标准执行,单挂果并且冠幅5米以上600元/株。

  (二)迁坟补偿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提高迁坟补偿标准的报告》(东民发〔2014〕13号)文件,具体标准为:坟地15000元/块,遗体10000元/具(包括公墓费、运尸费、火化费、骨灰盒等费用),砖瓦结构墓葬每座另加2000元。

  (三)民用管井4500元/眼、土井1500元/眼,小口石头井2000元/眼。

  (四)苗圃、育苗基地依据评估价格补偿。

  (五)青苗补偿标准:玉米1000元/亩、小麦900元/亩、葵花1000元/亩、土豆1100元/亩、西瓜1100元/亩、豆类900元/亩、甜菜1500元/亩、谷类400元/亩、蔬菜1300元/亩、籽瓜300元/亩。补偿标准规定外的农作物青苗,参照本标准规定内同类型农作物补偿标准补偿。

  补偿标准规定外的附着物、附属物依据中介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七)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户的原则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应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

  (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房屋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六、其它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东胜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区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规划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交通局林业局、园林局、农牧业局、城乡统筹办、诃额伦街道办事处、巴音孟克街道办事处、兴胜街道办事处、罕台镇政府、铜川镇政府等单位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附件: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