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65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7〕39号
成文日期 2017-06-02 公文时效 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65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7〕39号
成文日期 2017-06-02
公文时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禁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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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东胜区禁牧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东胜区禁牧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切实加强我区禁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以及《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胜区依法实行禁牧制度,在确定并公布的区域范围内实行全年、全时、全域禁牧。禁止在确定并公布的区域内放牧,对森林草原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较大影响的牲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主管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禁牧工作。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全力抓好禁牧督查工作。

  第四条  区禁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业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境内的禁牧工作;宣传草原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禁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禁牧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对全区禁牧工作罚没款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农牧业局为禁牧工作的监管单位,要对实施禁牧的草原设立标志,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禁牧标志。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受理偷牧以及工作人员执法不力、不公等案件。

  第六条  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是落实禁牧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本辖区内禁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于本辖区内禁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禁牧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农牧业局是落实禁牧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范围内的禁牧工作。

  第八条  各村、相关社区要充分运用“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森林草原植被,严格执行禁牧制度,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各村、相关社区干部、包村干部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各村、相关社区负责推选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有责任心的农牧民担任村级草原管护员,草原管护员要切实履行禁牧监督职责,并对偷牧行为及时上报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禁牧工作列入区对镇、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年度实绩考核范围。区人民政府与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与村、各村与社、各社与农牧户层层签订禁牧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禁牧责任状层层备案。

  第十一条  区农牧业局、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禁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禁牧政策,推广舍饲圈养技术,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将责任分解到户、工作细化到户、措施落实到户,强化问责制。同时,要准确了解每一户农牧民舍饲圈养缺草缺料情况,积极与包扶单位协调配合,帮助农牧户解决资金、购买饲草料、疫病防治等禁牧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禁牧工作通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区委、政府两办督查室和区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采取不定时、不定线路、不提前通知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以村为单位定期公示禁牧政策落实情况,各村以农牧户为单位定期公示禁牧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养殖户实行信誉管理制度,建立信誉管理档案,对支持配合禁牧政策的养殖户,将在相关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优先安排各类农牧业扶持资金,对不予配合禁牧政策、信誉度低的养殖户,暂缓兑现各种惠农补贴资金,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各镇禁牧工作队、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力度,凡发现在禁牧区放牧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禁牧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不得少于2人,同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偷牧的牲畜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实行经济处罚的,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没款票据。

  第十六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年内有偷牧行为两次以上的农牧民,由农牧业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冻结其相关生态项目补贴资金;在冻结期间能主动接受处罚并具有悔过表现,且再未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农牧业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解除对其相关生态补贴资金的冻结;冻结期间仍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生态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对蓄意煽动群众、拒绝、阻碍禁牧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或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禁牧工作经费每年列入区财政预算,区、镇两级禁牧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拨付,专项用于禁牧工作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禁牧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车辆、设备等运转支出需求。

  第二十条  区委、政府督查室和区实绩考核办会同区农牧业局对禁牧工作进行考核排名,报经区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禁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对能够坚决执行禁牧政策的镇、街道办事处,优先安排各类生态建设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禁牧工作实行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禁牧工作不力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村社干部、包村干部、草原管护员、护林员的处罚。以村为统计单位,因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农牧户偷牧率超过10%的(偷牧率计算方法:每发现一起偷牧数量在50只及以下的案件,偷牧率按0.5%计算,50—100只按1%计算,100—200只按1.5%计算,200—350只按2%计算,350只以上按2.5%计算),由有关部门对所在村支部书记、包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偷牧率超过20%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同时取消村支部书记、包村干部当年的绩效工资和草原管护员、护林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禁牧责任单位的处罚。以镇、街道办事处为统计单位,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偷牧率超过10%的,由有关部门对镇、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偷牧率超过20%的,由区党政主要领导约谈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禁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禁牧监管部门的处罚。在禁牧工作中因监管不到位,被区级以上督查组发现有偷牧行为,视情节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第一责任人向区委、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执法人员收受当事人礼金礼品、贪污、挪用罚没款或将扣押物占为己有的,一律按违纪、违法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牧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酒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