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7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东应急发〔2022〕199号
成文日期 2022-12-28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7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东应急发〔2022〕199号
成文日期 2022-12-28
公文时效
【综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东胜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28 00:00
字号:
打印: 下载:

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属各二级单位,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烟花爆竹领域“营商环境”,深入“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事中事后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东胜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胜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东胜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生产,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零售店)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零售店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零售店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零售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零售店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下称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零售店不得在非注册地经营或一证多址经营。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应当专店经营,分为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长期零售店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零售点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3个月。

  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店。

  第六条  零售店的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审批。

  城市建成区布点范围:“伊煤路-鄂托克东街-公园东环路-宝日陶亥东街-那日松路-乌审街-园丁路-京拉线-万正路-民族西街-伊煤路”的围合区域以外。

  其他布点区域:罕台镇、铜川镇、泊江海镇、原柴登镇(现泊江海镇柴登村)、原添漫梁镇(现铜川镇添漫梁村)镇区。

  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村庄内不布设零售店。

  第七条  零售店必须符合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消防和电气条件除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裙房及通过连廊或底部建筑等与居民住所连接的建筑内。

  (二)不应设置在危险建筑、违章建筑内,采用临时建筑的不应与其他建筑联建。

  (三)不得设置在其他企业、单位、民用场所的场院内。

  (四)零售场所正下方房间不应作为生产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用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不应有人员留宿。

  (五)零售经营场所不得贴邻窨井等易产生可燃气体的设施场所。

  (六)经营场所应当加设防火、防盗保护门窗,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水基液体,室内通过的水槽、水沟、水管必须严密封堵并做好防水、防潮措施。

  (七)门、窗洞口的设置应利于经营、保障安全、便于人员紧急情况下疏散,且不应朝向居民小区院内和临近建筑,应朝向主要街(路)一侧,窗口应与顾客出入的门口设置在同侧。

  (八)不宜设置在交通道路路口,不得影响行驶车辆正常通行。

  第八条  零售店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确认零售店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后,通过“蒙速办”系统或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时限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或通过业务系统告知理由。

  经营许可证到期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零售店,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延期换证。零售店申请延期换证和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到期或中途终止经营的零售店,应当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注销。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经营期间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经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其许可决定,零售店应当配合注销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和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严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一经发现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经营许可证。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和拒不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出的撤销许可决定的零售店,将依法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零售店应当在零售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九条  零售店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店内张贴,并监督岗位人员有效落实。零售店应当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零售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店内张贴并有效实施。零售店应当至少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

  (二)烟花爆竹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七)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及事故报告制度。

  (九)销售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含查验、拆箱、堆码、搬运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零售店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店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零售店应当对本店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处置措施等必需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禁未成年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搬运作业。

  第十四条  零售店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零售店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店的安全投入,做到应投尽投,保证本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零售店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接受并配合投保机构提供的安全预防技术服务。

  零售店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防静电服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正确穿戴使用。

  第十七条  零售店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店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带队对本店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销售人员应当在当天上岗营业前对零售店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营业,当天销售活动结束后,应当对电气、产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整理作业现场产品及产生的杂物。经营淡季期间,间歇经营或不经营且店内存放烟花爆竹的零售店,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大活动期间、汛期及遇恶劣天气灾害时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组织排除治理,并对检查及治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对非本店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零售店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零售店的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充足、完好有效、便于取用。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经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零售店内不得吸烟、生火、使用强热辐射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严禁设置液化气灶、电火炉、电热水器等生活设施,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停放电动车辆和带电瓶(池)设备,严禁在零售店内向手机等充电设备充电。

  第十九条  零售店应当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置“易燃易爆”“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识,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的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二十条  零售店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情况应如实记录。

  零售店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第二十一条  零售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零售店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采购、存储和销售超标、违禁、过期、安全质量不合格、仅供出口、专业燃放类或者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存储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店严禁采购、销售未张贴产品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单件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在包装箱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拆箱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留存该产品的流向登记标签。

  第二十三条  零售店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应当接受批发企业提供的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配送车辆应熄火平稳停靠在零售店门前2.5米以外,现场配备灭火器,不得有其他人员靠近,应当单件搬运,不得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应当直接装卸至店内或配送车辆,妥善码放,不得在零售场所外摆放中转。零售店应当派专人现场全程监护,监督安全作业。

  零售店销售搬运应当由销售人员作业,应当单件搬运,不得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应当直接装卸至消费者运输工具或包装后交付消费者,严禁消费者自行从店内搬运产品。

  第二十四条  零售店应当对批发企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查验,对照配送单逐类查看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逐件对产品的标志、包装、外观、种类、规格、数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流向登记标签等进行检验验收,检验验收情况应当由配送企业和接收零售店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并留存记录。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或产品破损、受潮、霉变、变形、漏药的应拒收,由批发企业做出相应处理。经营过程中产品破损、受潮、霉变、变形、漏药的,应当立即就地封存,及时退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理,严禁对破损变形的烟花爆竹重新包装出售。

  零售店应当向批发企业索取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报告,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和检验验收记录。

  第二十五条  零售店应当加强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留2年。

  第二十六条  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交由供货批发企业及时、妥善销毁,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零售店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第二十八条  零售场所内烟花爆竹应分级分类平码堆放,摆放整齐稳固,宜沿墙四周设置货架摆放,场所中间不应摆放烟花爆竹,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场所应当卫生整洁,通道保持畅通,宽度不得小于1.5米,设置的货架和销售柜台不得占用、阻塞通道和门洞。摆放产品的货架底部应当设置垛架或隔板与地面隔离。采用绝缘地面的,应当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拆箱摆放产品的引线不应向外裸露。

  第二十九条  零售店不应在零售经营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经营场所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对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仍进行危险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零售店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处置。

  第三十条  零售店应当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安装使用“烟花零售”APP,如实填报许可、产品采购和销售信息。应当注册并使用地方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零售店零售过程中应当提示告知消费者搬运、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警示语,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爆竹,做到文明、安全、环保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零售店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零售店应当同时遵守本地区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将经营场所出租做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当与承租零售店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方应当定期对承租零售店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约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信息受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印发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且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零售店,可继续在原址经营。对符合原零售店安全经营规定的零售店,可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继续经营,经营许可证届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应当在申请延期换证前按本规定要求完善安全经营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所有,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胜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安监发〔2018〕149号)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东应急发〔2019〕125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胜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