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396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东应急发〔2022〕165号
成文日期 2022-11-01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396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东应急发〔2022〕165号
成文日期 2022-11-01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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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机关各业务股室,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深刻吸取吉林省长春市“9·2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集中排查治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下统称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切实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全面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为重点,全面摸排各企业生产、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情况,准确掌握生产、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数量、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条件。各生产、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各企业要建立采购醇基液体燃料企业和销售对象档案。相关企业要于11月10日前填写附件1-3报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室。

  二、严格准入,合法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的醇基液体燃料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相关要求,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的相关规定,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在企业采购和部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时,要查验各企业生产经营的醇基液体燃料检验报告或对其进行鉴定分类,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设施)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带储存设施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中注明经营的品名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不得以甲醇等醇类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许可代替醇基液体燃料许可。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配送醇基液体燃料的,要负责查验客户的储存设施、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餐饮企业是否使用专用灶具、管道阀门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向其配送醇基液体。

  三、严格执法,打击非法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行为,特别是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非法建设、租赁仓库或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储罐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非法储存行为和非法勾兑、分装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生产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不向客户提供或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购买醇基液体燃料,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醇基液体燃料,未在专用仓库储存醇基液体燃料,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等违法行为。严禁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储存和无资质配送醇基液体燃料。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坚决整治一批违法企业、关闭一批非法企业。每月15日、30日前向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四、强化协同,形成共治

  在全面排查和执法检查中,要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等方式,与市场、商务、消防、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与各镇、街道配合,全面开展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场所的排查,全面掌握全区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情况。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附件:1.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表

     2.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信息统计表

     3.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信息统计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165号附件1-3.doc
原文下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