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98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货运管理分局 | 文 号 | 鄂运管东货分局函〔2021〕9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9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98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货运管理分局 |
文 号 | 鄂运管东货分局函〔2021〕9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9 |
公文时效 |

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1〕4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市监发〔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分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边 芳 党支部书记、局长
副 组 长:李刚副 局 长
张清军 副局长
康 军 副局长
成员:各稽查大队、业务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稽查大队、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分局制定的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时间节点,认真组织落实,确保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完成。
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措施
(一)制定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业务专长进行标注,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东胜区货运分局已将全区所有的道路运输企业统一维护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实现动态更新。
(二)全面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一是2021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确保抽查企业数量总和不低于辖区企业总数的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分局现共有企业794家,按照5%的覆盖率,每月要抽查5家企业,并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抽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由抽查执法人员移交至所监管的大队进行后续的整改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三、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分局要于每年2月20日前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中涉及发起部门事项,实现抽查事项全覆盖,主动联系配合部门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东胜区交通运输局、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形成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由政策法规科统筹制定本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数量、部门联合检查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抽查检查日期等事宜。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技术档案管理情况检查)中的涉及企业,抽查覆盖率为100%,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抽查事项中共涉及企业202家,按照100%的覆盖率,上半年联合抽查101家,下半年联合抽查101家企业,并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抽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分局年度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业务科室、各稽查大队要按照分局制定的2021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时间节点,组织配合部门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工作,全程留痕。
附件1.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
作计划表。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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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货运管理分局2021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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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202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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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联合抽查类型 |
联合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比例或数量 |
抽取日期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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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5% |
3月-12月 |
政策法规科 |
各业务科室、各稽查大队、安全科 |
抽查以配合部门各自抽查事项清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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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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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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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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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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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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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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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投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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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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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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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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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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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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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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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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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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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 |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5% |
3月-12月 |
政策法规科 |
各业务科室、各稽查大队、安全科 |
抽查以配合部门各自抽查事项清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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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擅自放行超载超限货物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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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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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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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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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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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货物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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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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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招揽货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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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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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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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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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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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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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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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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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源头单位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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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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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
5% |
3月-12月 |
政策法规科 |
各业务科室、各稽查大队、安全科 |
抽查以配合部门各自抽查事项清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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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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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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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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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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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5% |
3月-12月 |
政策法规科 |
各业务科室、各稽查大队、安全科 |
抽查以配合部门各自抽查事项清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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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东胜区货运管理分局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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