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60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22〕26号
成文日期 2022-06-29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60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22〕26号
成文日期 2022-06-29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6-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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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国有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629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深化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外部董事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内国资党发〔20212号)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鄂国资党发〔20212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的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区国资委依法聘任或推荐派出的,由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所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区国资委任命、聘任的,参照现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专职在出资监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受聘担任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以外,还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已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业内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三)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市场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熟

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具有企业战略规划、创新发展、财务会计、资本运作、风险管控、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四)具有相当规模企业的领导经验;或者5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等相关工作经历,履职业绩突出;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职业声誉;

(五)专职外部董事首次聘任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由现职企业领导人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兼职外部董事首次聘任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3岁;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曾在拟任职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近2年曾在拟任职企业或者所属二级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

(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2年曾在拟任职企业或者所属二级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

(三)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与拟任职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四)本人、直系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近2年内与拟任职企业或者所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五)本人、直系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拟任职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或间接持有所属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其他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

第七条 因违规违纪或者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或者解聘的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外部董事。

 

第三章 选 聘

 

第八条 选聘外部董事,坚持从董事会建设需要出发,放宽视野、拓宽来源,知事识人、好中选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人选经区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纳入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

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任用方式和工作程序,参照《东胜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还应当参加区国资委组织的履职能力测试,通过测试的,列为考察对象。

兼职外部董事遴选,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委托推荐等方式推荐人选,由区国资委进行资格认定,主要从履职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分析人选的胜任力。

第九条 企业董事会应当保持专业经验的多元化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特点,合理搭配熟悉任职企业主业和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十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就企业董事会功能、结构进行综合分析,按照人事相宜、人岗匹配原则,从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二)与外部董事拟聘用公司、外部董事拟聘任初步人选,就外部董事相关工作以及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征求人选任职和廉洁从业意见;不具备征求意见条件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

(四)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了解人选信用情况。

(五)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征求区委组织部的意见。

(六)拟任人选由区国资委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

(七)依法依规聘任或推荐派出。

第十一条 实行外部董事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

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向区国资委和拟任职企业发表书面声明。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考核、薪酬和监督等由区国资委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指定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传递文件、召开会议等事项,建立外部董事履职台账,管理工作档案,并协助区国资委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委托有关机构统一管理,所需费用从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培训等有关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出差待遇比照任职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每个聘期不得超过3年,聘期届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外部董事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同时任职的企业不得超过3家;兼职外部董事同时任职的企业不得超过2家。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专职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不得少于60

工作日,兼职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以及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严格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和监督。区国资委应当每年至少与外部董事谈心谈话1次。

 

第五章  考核及薪酬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的考核和评价由区国资委组织开展,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出资监管人评价为主,综合采取日常评价、个人述职、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履职台账和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对外部董事的考核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受聘期间享有工作报酬或者工作补贴。根据外部董事专职、兼职以及任职企业规模、任职企业户数、任职岗位、履职评价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外部董事报酬或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具体标准根据任职企业领导人员基本薪酬标准确定。基本薪酬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管理,按年度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绩效薪酬与其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挂钩。

(一)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二)专职外部董事每年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绩效薪酬扣减3%-5%

(三)专职外部董事每年在同一企业履职时间少于60个工作日的,绩效薪酬扣减3%-5%

第二十四条 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坚持相同岗位统一标准、不同贡献体现差异,结合国有企业特点,参考市场同类职位报酬水平。允许领取工作补贴的,按照3-5万元的标准确定。

兼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领取规定工作补贴标准的120%;被评为称职的,领取规定的工作补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取规定工作补贴标准的80%;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取规定工作补贴标准的60%

国企领导人员兼任其他企业外部董事,按照《东胜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领取兼职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除按照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东胜区规定领取报酬或者工作补贴外,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等物质性利益。为任职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区国资委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究、追责精准。

第二十七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按照集团公司授权表决除外)。

(二)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损害国家、出资监管人或者企业利益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重大情况、重大问题的,或者报告的重大情况、反映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任职企业馈赠以及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八)对专职董事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外部董事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中担当作为。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专门委员会的违规决策,外部董事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标明异议投弃权票,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且决策过程中尽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七章 退出

 

第二十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年满60周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职外部董事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兼职外部董事满70周岁的;

(二)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三)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履职过程中对区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六)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八)出现职务禁入情形的;

(九)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受到责任追究,应当予以解聘的;

(十)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情形。

外部董事聘期届满,接替人选到任前应当继续履职;接替人选到任后未续聘的,职务自然解除。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自愿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应当继续履职。擅自离职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解聘或者不再续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