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729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18〕50号
成文日期 2018-09-04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729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18〕50号
成文日期 2018-09-04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东胜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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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东胜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将《东胜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胜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胜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管理和

  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东胜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

  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以及所属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胜区国资委)代表东胜区人民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东胜区国资委根据东胜区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东胜区政府对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   企业在对各级子企业管理过程中参照本办法执行,国

  有参股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

  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

  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关要求,在组织内部各级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向东胜区国资委报备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各级子企业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九条  东胜区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执行情况分析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130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东胜区国资委备案,于次年330日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国资委备案。东胜区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十一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东胜区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 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加强对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及时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内部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各级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东胜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东胜区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东胜区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东胜区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东胜区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或地方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东胜区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差异的分析,对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作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

  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东胜区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东胜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等状况,不得漏报;

  ()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东胜区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东胜区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四十三条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各级子企业;

  ()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四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四十五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

  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

  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子企业与企业总

  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东胜区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东胜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他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东胜区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东胜区国资委。

  第五十五条 企业向东胜区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符合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五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东胜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东胜区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国有独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审议决议,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

  () 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六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一条 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东胜区国资委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适宜的财务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

  第六十三条  企业要明确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东胜区国资委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存货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内部审计制度

  (十一)财务报告与分析制度

  (十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十三)财务决策制度

  (十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十五)财务工作岗位设置、职责、基础规范及流程

  (十六)财务票据、印鉴管理制度

  (十七)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

  (十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九)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企业要合理筹集企业发展资金,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高效组织营运企业资产。

  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进行集体决策。

  第六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财务监督,合理实施财务控制。属于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大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进行集体决策,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采购。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组织资产盘点,至少每年年末要组织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妥善处理,并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  企业要规范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妥善处理相关各方权益。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八条  企业要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不断增加企业收益。企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尤其要严格控制管理成本。企业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企业的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费、福利费等项支出,应当参照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公益性捐赠、赞助等项支出。亏损、资不抵债、欠缴税费、拖欠职工薪酬以及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不得对外进行非公益性捐赠、赞助等项活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财务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和费用。

  第七十条 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以价值相当资产的提供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十一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企业期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

  第七十三条 企业下列事项报东胜区国资委审批,必要时由东胜区国资委报请政府批准。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产权转让、资产划转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

  (四)东胜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企业下列事项报东胜区国资委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企业会计政策调整;

  (四)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东胜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企业要不断规范企业收益分配,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东胜区国资委审批后执行。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及时上缴。

  第七十六条 企业要不断强化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加强信息系统的内控管理,规避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逐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十七条 企业要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要建立预测、防范、监控、化解财务风险的管理机制,在充分预测、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转移、分散财务风险,使企业财务活动在风险中获得较高的报酬,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在防范、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创造良好的筹资环境;

  (二)进行多角经营,分散投资风险;

  (三)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充分运用风险防范工具,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构筑防范财务风险的屏障:

  第七十八条 东胜区国资委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行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要对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与指导帮助。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条 企业要明确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八十一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东胜区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八十二条 东胜区国资委统一组织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目标责任审计工作,东胜区国资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通过选聘、公开招标或指定委托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

  第八十三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东胜区国资委可以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东胜区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公开选聘或者企业推荐核准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

  第八十四条 东胜区国资委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选聘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十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东胜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内容。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八十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东胜区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八十九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十条  企业发生以下事项须按照相关规定报东胜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以书面形式报东胜区国资委,由东胜区国资委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中正常或非正常离任;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

  (三)企业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或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九十一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和监督不力的,由东胜区国资委责令其整改。

  第九十二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由东胜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十三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东胜区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由东胜区国资委给予警示。

  第九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东胜区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十五条 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东胜区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东胜区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由东胜区国资委予以通报。

  第九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视情节可分别做出重新审计、扣减审计费用、限制或禁止其承办企业审计业务、通告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九十八条 东胜区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及预决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胜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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