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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4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文  号 铜政发〔202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7-19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4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文  号 铜政发〔202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7-19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7-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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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铜川镇人民政府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备注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6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8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9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1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6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7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8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19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1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2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4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5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6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7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 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 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 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2.《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 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党办字〔2019〕42号) 附件第49项: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8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 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 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 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党办字〔2019〕42号)
附件第50项: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 “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9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 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 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 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0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1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2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 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 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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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4 未开设是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 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 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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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 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6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7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8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39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 、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40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41 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科研和教学犬、观赏犬要系挂免疫注射牌。  铜川镇人民政府 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铜政发〔2022〕2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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