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2338 主题分类 综合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办发〔2020〕58号
成文日期 2020-09-06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2338
主题分类 综合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办发〔2020〕58号
成文日期 2020-09-06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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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6日

  东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发改财金字〔2020〕674号)等精神,大力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信用信息归集、信息查询应用、信用联合奖惩为主线,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东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建成自然人信用信息库、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逐步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推进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产品;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加快将“文明公约”“门前五包”等纳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完善信用组织体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1.完善全区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出台的信用建设文件,制定我区政务、个人等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和方案。完善区绩效考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以考核体系督促各单位形成齐抓共管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对照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保障信用工作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1.强化信用信息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按照信用信息的类别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完善行业主体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快归集信用信息,为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明确归集路径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19〕543号)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归集自然人和其他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用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归集涉企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每月20日将已归集信用信息按照上述归集路径渠道以报表形式进行上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1号)中的涉企信息应在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归集上报并公示,确保信用信息“应归尽归”。(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在做好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将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进行共享。其中,涉企信用信息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集后,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涉自然人和其他主体信用信息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集后,通过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东胜信用网”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信用信息的“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1.探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符合部门实际的信用承诺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主动型、审批内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制度。研究制定可用性强、规范性好的符合行业监管和市场需要的统一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做到信用信息“应查必查”, 信用监管“无处不在”。(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能源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区环境局、区园林局)
  3.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广泛推广信用报告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适时引入合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投资融资、金融信贷、商务合作等提供指南,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政府资金扶持等事项提供参考依据,满足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市场需要。逐步使信用核查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要求,大幅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逐步建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国家和自治区定期披露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能源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
  5.扎实推进“双公示”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府办发〔2015〕130号)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依法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鄂尔多斯”“信用东胜”专栏上公示公开,并于每月28日将双公示汇总信息报送至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实现“应示尽示”, 做到“全覆盖、零遗漏”。(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红黑名单”审核、确认及曝光程序,每季度向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由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在“信用东胜”网公示当季红黑名单。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探索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在政策扶持、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让诚实守信者得到便利和实惠;建立严重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对金融、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联合惩戒和约束,切实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定期报送机制。各有关部门每月28日前向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反馈本领域联合奖惩案例,经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筛选审定后,将典型案例上报“信用内蒙古”“信用中国”。(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有序开展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服务”板块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相关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信息比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作出维持、修改或撤消处理决定。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信用内蒙古(鄂尔多斯)”网站信用修复系统提出申请,提交修复材料并提交审核,经信用“信用中国”网站系统审核后,撤销公示信息。(协助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积极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1.推行诚信填报个人信息工作。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个人诚信记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控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对学历造假、简历假造、学术造假、考试舞弊、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要及时将信息归集至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按时上报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进行汇总。(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人社局)
  2.推行履行合约信用信息工作。为逐步培养住房保障对象遵法守法意识,根治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改造、拖欠租金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做好相关信息归集和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区房屋运营租赁公司)
  3.推行社会生活信用信息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的通告》《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自觉履行义务,对于门前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高空抛物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罚信息归集至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按时上报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进行汇总。(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创新信用服务,努力提高社会各界获得感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大在重大决策制定、政府承诺履行、工作职责履行等方面的诚信管理力度,提升政府诚信行政形象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到日常监管的制度安排和具体举措中,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以政府的诚信带动社会诚信,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创新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按照《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鼓励街道社区、区直各单位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组织开展诚信单位、诚信个人等典型选树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监管部门大力推荐的市场主体参加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活动。为诚信典型在政务领域、金融信贷和社会领域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引导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和良好市场公信力、较高影响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协助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惠民、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商联)
  (六)加快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
  1.开展社会诚信主题宣传月活动。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将每年6月定为诚信主题社会宣传月,在全社会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公交车、车载广告屏、LED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街道社区宣传栏等阵地集中宣传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信用知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为依法治区和社会文明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将诚信宣传贯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过程,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等节日节点,积极组织和推动主题性社会诚信创建活动、社区诚信活动和行业诚信服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开展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持续做好信用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观念,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的培训、讲座、宣传等活动。(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强化工作力量,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长效推进、高效开展。加大工作考核和督查力度,对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各部门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全面准确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