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料来源: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3-1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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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开渠

载体

公开对象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三级 事项

  

   

 

基本信息

机构职能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领导简历

领导姓名、职务、简历、工作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设置

内设科室、单位职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条例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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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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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财务预决算

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法律2.行政法规

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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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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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本单位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证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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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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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包括文字解读、一图读懂、专家解读、领导解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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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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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日常业务信息

住建领域工作动态信息、三重一大和人事信息、“放管服”权责清单和改革协调推进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行政法规

即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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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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