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听证事项
《东胜区公共收费停车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上午9:00在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按照2023年12月5日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东胜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东胜区公共收费停车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经组织机关邀请,专家、财政局、司法部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及企业代表共计14名听证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到场代表全数同意实施《东胜区公共收费停车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对《方案》的具体内容提出了13条宝贵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如下:
1.各部门按照职能同时出台收费办法,方可实施。
2.工作要求中最后尾部建议改为“本方案从*年*月*日发布之日起即行实施,原*年*月*日颁布的方案(试行)即行废止”。
3.职责分工最后部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监督检查,依法处罚...”改为“查处”。
4.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东胜区人民政府执行相关国有土地政策,土地代管。建议土地所有权改为国家所有,或者由东胜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5.关于国有土地,收费标准,与企业的具体合约等,方案未明确。
6.方案有效期,需明确。
7.土地所有权为区政府所有,改为暂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所有和管理。
8.办法涉及应急、大数据、人防等部门,需明确。部门间合作配合共同履行职责,更好实现停车管理效率化、合理化。
9.强化考核问责,如出现违法行为,需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新建公共收费停车场和新设置市政道路路内收费停车泊位需审批、备案。改为审批。
11.道路停车泊位可按照本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营有偿使用。是否有依据?建议改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方式。
12.经营期限,不超过3年?是否有依据?
13.第5页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具体部门,并用全称。
五、对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现场回答了听证代表的提问,并就听证代表的反映问题做了认真解释。
1.关于出台收费办法方面:不采纳,关于停车场收费问题,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2.关于文件有效期方面:采纳,原文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改为“本方案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21年12月28日实施的《东胜区公共收费停车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自行作废。”
3.关于职责分工方面:采纳:
原文中“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认定国有土地权属、用地性质,测算、核实公共收费停车场面积和国有资产(土地)的面积。市、区税务局负责对有偿使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账目、申报缴纳税款进行监管。”予以删除。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停车场营业执照、收费行为、公示牌等监督检查,依法处罚无照经营行为,追缴违法所得。”改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停车场营业执照、收费行为、公示牌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追缴违法所得。
新增一条:自然资源、税务、应急管理、人防、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责任协同做好公共收费停车场相关工作。”
4.关于土地所有权方面:采纳,原文中“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土地)的公共收费停车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行使所有者权益,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土地)建设的公共收费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收费停车场暂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所有权为区人民政府所有。”修改为“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土地)的公共收费停车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行使所有者权益,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土地)建设的公共收费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收费停车场暂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管理。”
5.关于考核问责方面:采纳,原文中“(三)强化考核问责。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交管、大数据、税务等职能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逐级落实责任。”修改为“(三)强化考核问责。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交管、大数据、税务等职能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逐级落实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关于审批备案方面:采纳,原文中“新建公共收费停车场和新设置市政道路路内收费停车泊位,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建设。”修改为“新建公共收费停车场和新设置市政道路路内收费停车泊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建设。”。
7.关于道路停车泊位方面:采纳,原文中“道路停车泊位可按照本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营有偿使用。”修改为“道路停车泊位可按照本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8.关于经营期限方面:不采纳,按规定评估有效期1年,招投标的有效期3年。
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