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1011743985C/2026-307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办发〔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4-0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2701011743985C/2026-307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办发〔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4-07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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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

  《东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东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东胜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代建、市政、园林、环卫、住房保障、交通、教育、卫健、农牧、水利、林草、自然资源、国资监管、生态环境等项目建设单位及各镇、街道应当将预算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预决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情况(含电子数据),在每年12月底前通报区审计局。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采取“经济责任审计+投资”“财政审计+投资”“专项审计调查+投资”“企业审计+投资”等方式,注重投资审计项目与其他各类年度项目计划的统筹融合,提升审计整体效能。

  第五条  区审计局要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具体的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详见附件1:投资审计负面清单表)。

  第六条  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详见附件2: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表):

  (一)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及投资决策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及合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及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六)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七)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竣工决算的编制情况;

  (九)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八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结合各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东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结)算及跟踪审计。开展结算审计,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审计部分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已明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并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

  第十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特点和审计资源等情况,采取分阶段或者定期的方式对其进行跟踪审计。

  (一)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的,应当按项目建设重点事项或关键环节合理划分阶段;

  (二)采取定期方式实施的,一般以半年或者一年为周期。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区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或者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标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等。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或审计调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除涉密事项外,可抽调内审人员或聘用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开展投资审计,增强投资审计监督合力,减少审计监督盲区,提高审计质量。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主审,不得独立开展核对数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沟通对接工作,不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和对民营企业延伸调查。区审计局负责对所聘请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结果核查。

  第十四条  参加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设计概算编制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委托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清单编制单位、招标控制编制单位、跟踪审计及结算审核、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区审计局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审查材料,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或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整改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审计负面清单表

  2.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表

  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印发

    

附件1

  投资审计负面清单表

  序号

  项目阶段

  环节

  内  容

  1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程序执行

  不参与项目论证评审。

  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房屋征收与补偿

  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不参与招标的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1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2

  项目实施阶段

  变更索赔

  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工程签证

  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工程计量

  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3

  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工程结算

  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工程财务

  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竣工决算

  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4

  项目全过程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不参与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附件2

  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表

  序号

  审计事项

  审计内容

  1

  投资决策

  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

  履行建设程序

  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

  概(预)算执行

  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4

  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

  对国家土地政策、拆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被征收内容、评估报告、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征地拆迁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征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5

  招标投标

  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6

  合同签订与履行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7

  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进行审计。

  8

  建设资金  筹集与使用

  对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资金使用、独立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9

  财务核算

  对建设项目成本、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单位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与概算口径的符合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单位账户开设、存款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10

  工程结算

  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11

  竣工结算

  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对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对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对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2

  环境保护

  对环境治理项目和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到位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对建设项目破坏或损坏自然资源生态情况进行审计。

  13

  投资绩效

  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

  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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