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4〕1-36号
鄂尔多斯市凯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RD5B6M
地址: 东胜区松林环路民族街北
我局于 2024年12月2日对鄂尔多斯市凯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对鄂尔多斯市凯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0月12日检验的车辆蒙K6396D,已取得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涉嫌出具虚假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2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4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序号35项中的:“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的违法情节,罚款范围:“10 万元以上,不足 30 万元。”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责令立即改正。同时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整(¥380.00元)。合计:壹拾万零叁佰捌拾元整(¥100380.00 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