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鄂尔多斯市蒙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鄂环罚〔2024〕1-34号
资料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4-12-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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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34

 

鄂尔多斯市蒙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455408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苏明

2024年12月9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工作人员在对鄂尔多斯市蒙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11月11日,你公司的7号重型柴油检测线对蒙K80258车辆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并取得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9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了调查,针对鄂尔多斯市蒙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王智做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过调取车辆检验视频录像和当事人描述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2.鄂尔多斯市蒙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与检测过程数据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3.2024129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鄂尔多斯市蒙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4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序号35,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制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经集体讨论,我分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车违法所得检测费:陆佰元整(¥600.00元);处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共计:壹拾壹万零陆佰元整(¥1106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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