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4〕1-29号
鄂尔多斯市鑫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02MACGC9J47F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法定代表人:李智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3日在2号轻型柴油和汽油混合线对蒙KA976A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且已取得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中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0KW,该车辆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5KW,录入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 2024年12月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2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3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第一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序号35中的“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