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鄂尔多斯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
1.参保职工必须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缴费费率: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1%,行政事业单位0.4%。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1.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不设待遇等待期,封顶线与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2.产前检查项目需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推荐目录外、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项目,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二)生育津贴
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期98天,剖宫产、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期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期42天。
四、关系转移
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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