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71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城市建设局 | 文 号 | 东建质监发〔2018〕7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0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71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城市建设局 |
文 号 | 东建质监发〔2018〕7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02 |
公文时效 |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J03-50-2013)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DBJ03-55-2014)等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备案要求。
1.区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专项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及岗位证书;
2.符合上述要求的区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携带相关资料来我局质监站进行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
3.未取得试验室资质延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予备案;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总站和分站)名称或地址有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5.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另设分站的,分站需按照上述1、2项的要求单独进行备案;
6.区属范围外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向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需先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按上述1-5项的要求来我局质监站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二、区属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始生产或停产前要及时向我局提交生产或停产报告。
三、未经备案及挂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禁止向区属各建设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
1.未经我局备案的区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允许向区属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否则,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吊销其企业资质;
2.未经我局备案的区属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允许向区属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否则,我局将通报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吊销其企业资质;
3.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行为,若发现有挂靠资质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责令挂靠和被挂靠企业停业整顿并给予处罚,并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被挂靠企业的资质。
四、我局将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档案,若企业当年内的诚信度不合格,次年不予备案。
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质量监督站
2018年4月2日
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一)东胜区属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资质证书
5.试验室资质证书
6.试验室仪器检定证书
7.试验室主任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
8.试验室人员岗位证书(至少4名人员)
9.上一年度由我站出具的备案证书
(二)东胜区属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所属地主管部门(一般为建设局质监站)出具的备案证书或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企业资质证书
6.试验室资质证书
7.试验室仪器检定证书
8.试验室主任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
9.试验室人员岗位证书(至少4名人员)
10.上一年度由我站出具的备案证书
1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所供混凝土企业的项目合同
以上资料均需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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