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712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城市建设局 | 文 号 | 东建质监发〔2018〕16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26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712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城市建设局 |
文 号 | 东建质监发〔2018〕16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26 |
公文时效 |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领导小组督查、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鄂建发[2018]80号)和东胜区党委文件东党办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9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J03-50-2013)等要求,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2018年6月24日综合检查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东胜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工作,提高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项目中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确保建设工程中混凝土结构质量的目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现将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督察要求
1.必须将所有砂、石料全部用绿网包裹覆盖;
2.生产场地定时清扫干净,对于未硬化的场地经常洒水降尘;
3.厂区要配备车辆清洗机,及时将运往工程的混凝土泵车和其他出入厂区清洗干净;
4.不定期的处理厂区周边的固体废弃物(如倒掉的不合格混凝土)
5.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鄂建发[2018]80号)要求做好各类整改措施、制度。
二、内蒙古建设厅综合检查要求
1.企业资质、试验室资质是否到期,若到期必须进行资质延期;
2.试验室人员是否配备符合要求,是否认真负责履职;
3.原材料质量管理控制、生产管理与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交货管理及试验技术支持是否达到控制混凝土质量的目的。
三、东胜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常态化的管理要求
1.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具备企业资质和试验室资质方可生产;
2.试验室的工作场所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并满足试验设备布局及试验流程合理的要求,应至少包括水泥室、力学室、试配室、标养室及资料室,其中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
3.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且不应少于5人,其中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且必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
4.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及时来我站进行备案,未备案及挂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禁止向区属各建设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一经发现挂靠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区属范围内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始生产或停产前要及时向我站提交生产或停产报告;
6.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试验室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资质审批程序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的批准资质延期;
7.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先到我站初审,再到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8.区属范围外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向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需先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来我站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9.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J03-50-2013)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并制定各类制定以及整理各类资料。
我站将不定期抽查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如若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责令整改后,没有达到安全生产保障和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要求,该企业将被移交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
东胜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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