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DSQ013/2021-0089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东应急发〔2021〕11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DSQ013/2021-0089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东应急发〔2021〕11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公文时效 |

局属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规范我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扎实推进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东胜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胜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东胜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65号)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58号)与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问题为重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3个层面,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全面排查,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提升一批,进一步规范我区安全评价执业行为。
二、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分工见(附件1)。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在东胜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2)。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3.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4.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6.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7.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8.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9.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在东胜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家强制要求开展评价活动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3.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4.是否将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组 长:王俊峰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 长
副组长:张惠冰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铭水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撖鹏飞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成 员:闫利华 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宣传和科技规划室负责人
张 晶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室负责人
杨 侯 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室负责人
赵 星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室负责人
屈海军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室负责人
王永强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一中队负责人
苏 和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二中队负责人
(二)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东胜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实施计划,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对东胜区范围内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和监督检查。
(三)加大检查力度
对2019年5月1日以来的评价机构在当地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许可、验收、备案)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具体信息报送
1.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室、安全生产基础室、行政审批室于7月23日前对照附件1形成自查报告与《1号令施行以来安全评价报告清单》(附件3),8月5日前报送专题分析报告,11月25日前报送专题调研报告。
2.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每月9日、19日、29日负责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5),8月5日前报送专题分析报告,11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
3. 上述相关资料将由政策法规宣传和科技规划室统一汇总上报。每月1日、11日、21日向市局汇总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5),8月10日前汇总报送专题分析报告,11月30日前汇总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
(五)清理服务事项
政策法规和规划科技室负责梳理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和清理整改措施以及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配合市局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统筹协调
各业务室和二级单位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强化领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由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抓牢抓实。
(二)严格执法、严肃纪律
要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要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3个层面,严格执法、严肃纪律,从严处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三)强化宣传、积极引导
各业务科室要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舆论引导,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联系人:王亦伦
电话:15704860909
邮箱:339459979@qq.com
五、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表
2.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3.1号令施行以来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4.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5.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1:
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表
单位 |
检 查 内 容 |
安 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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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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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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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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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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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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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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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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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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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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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相关建议,是否及时采纳、整改、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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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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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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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
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
|
3.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
|
4.是否将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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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
附件2: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3:
1号令施行以来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填报单位(业务室):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价报告名称 |
项目所在旗县(市、区) |
评价机构 |
报告盖章 出具时间 |
处罚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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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如报告被处罚,“处罚情况”处填报告存在问题、处罚时间、处罚结果。
2.如报告没有处罚,“处罚情况”处不填。
附件4: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业务室):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机构数量(家次) |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
检查的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业整顿 (家次) |
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个) |
纳入“黑名单”(家) |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
媒体曝光(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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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5: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业务室):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价报告名称 |
项目所在旗县(市、区) |
评价机构 |
对机构处理 情况 |
采信本报告的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 |
对相关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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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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